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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梁伟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4020005125041427,金额5万元,出票人桐城市长盛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至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荣审 判 员  章静人民陪审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