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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常永强与罗晓峰、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强,罗晓峰,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常永强,男,系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新盛达汽车修理厂业主。被告罗晓峰,男,汉族。被告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西段东航务中心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3039998-7。法定代表人王宝全,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强与被告罗晓峰、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永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常永强负担。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