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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安洪与张安志、沂南县金源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洪,张安志,沂南县金源面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张安洪,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安志,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金源面粉厂,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连顶村一组。负责人:张安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洪与被告张安志、沂南县金源面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及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安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回原告张安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杜芸泽人民陪审员  李发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