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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良树与余华旋附带民事2015执35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树,余华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马良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执行人:余华旋,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马树良与被执行人余华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余华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树良10837.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及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47.51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