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审二民终再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何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审二民终再字第0006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现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何明(系何某姐姐: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住黑山县。申请再审人何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黑壕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何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锦民二终字第277号民事裁定。何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锦审二民监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壕民初字第01226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何某认为(2005)锦黑壕民初字第820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侵犯了其所有的财产权,其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调解书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原告何某在(2005)锦黑壕民初字第820号调解书作出后并知悉该调解书内容的情况下,并没有在该法定期间内向作出该调解书的法院提出撤销该调解书第二项的要求,即已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故裁定: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本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裁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即提起再审之诉和撤销之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程序不能并用,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上诉人何某既然选择向黑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山县人民法院也已经对本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何某就无权再提起撤销之诉。上诉人何某提起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维持原审驳回上诉人何某的起诉的裁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何某称,申请再审人系被申请人与其母亲赡养纠纷一案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人认为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母亲于2005年5月9日,经黑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2005)锦黑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侵犯了其房屋所有权,多次向黑山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但是黑山法院一直不予受理。直至2013年3月才受理。同年5月15日黑山法院以(2013)黑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是该申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99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同时告知如果申请再审人认为(2005)锦黑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侵犯其民事权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人另行提起诉讼后,黑山县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于法无据。因黑山县人民法院(2005)锦黑壕民初字第820号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处分了申请再审人依法继承的房屋,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申请再审人的实际损失,现有证据足以推翻调解书第二项内容,法院应当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同时,申请再审人的诉求是撤销(2005)锦黑壕民初字第820号调解书第二项,是撤销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求。被申请人何某某未到庭答辩。本院再审查明,申请再审人在2010年9月15日知道被申请人与其母曾就案涉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后,于2011年1月11日就该调解书向黑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5日作出(2013)黑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但该通知书同时向申请再审人释明“如果认为(2005)黑壕民初字第820号调解书侵犯其民事权益,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7月23日申请再审人另行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申请再审人庭审陈述及原审卷宗所载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在2010年9月15日知道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曾就案涉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后,于2011年1月11日就该调解书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起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则该案的诉讼时效自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时诉讼时效中断。原审法院受理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后,于2013年5月5日作出(2013)黑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但该通知书同时向申请再审人释明“如果认为(2005)黑壕民初字第820号调解书侵犯其民事权益,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对申请再审人权利的保护应从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再审人于2013年7月23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为由,认定申请再审人的诉求已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而驳回其起诉不当,应予以纠正。关于申请再审人主张其诉求为撤销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本案不应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一节。本院认为,因本案是针对一、二审程序性审理,对申请再审人的该项主张可在实体审理中,根据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准确确定本案案由,故本院不予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裁定书及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壕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高 帆代理审判员 郭慧峰代理审判员 李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暴思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