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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940号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三路7-2号。法定代表人宋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妍,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元,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果,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起诉。此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包工程的名称为沈阳医学院体育馆钢网架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沈阳医学院院内(沈阳医学院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原告以被告未付剩余工程款419715元为由起诉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系专属管辖,故原、被告的约定违反了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