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东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4号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法定代表人韩某。被告江西江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江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广贸支行xx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1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吉安市广贸支行xx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王 威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