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煊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7号原告王煊,住址湖南省利川市。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负责人陈许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斯曼,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溪溪,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