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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刑初字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调刑初字4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清,男,汉族。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寿久、赵米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2时44分,被告人刘某清驾驶辽MXXX**号中型客车在调兵山市大明镇北交通岗路口处起步时与行人彭某珍(被害人)相撞,彭某珍经调兵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清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调兵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珍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1月10日经调兵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珍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清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2时44分,被告人刘某清驾驶辽MXXX**号中型客车在调兵山市大明镇北交通岗路口处起步时与被害人彭某珍相撞,彭某珍经调兵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清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调兵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珍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1月10日经调兵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清已与被害人彭某珍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彭某珍家属对被告人刘某清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被告人刘某清报案,被告人刘某清系自首。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珍无责任。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清,男。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清具有A2驾驶证,辽MXXX**号车辆具有行驶证。5、赔偿协议书及被害方家属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刘某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彭某珍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0万元人民币,另彭某珍抢救期间医药费已由刘某清先期支付,赔偿后被害方放弃一切诉求。(二)被告人刘某清供述证实:2014年11月4日中午12点半,我驾驶辽MXXX**号中型客车拉载乘客由调兵山驶往大明,在大明镇北交通岗终点站时,乘客陆续都下车了,有个老太太是最后下的车,我看那名老太太去我车右侧的电动三轮车处打车,不知道什么时候又回到我车前面了,我的视线正好是盲区没看见,就起步向北行驶准备调头,我刚一起步听见车下有动静,旁边的人也喊我,我就刹车停下了,我下车一看老太太被撞倒在我的车下,头部流血了,我就赶紧把车往后倒了一点把老太太拽出来了,后来我就报警了。我车有保险,我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彭某珍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酒精定量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某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四)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刘某清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清系自首,无前科劣迹,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露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人民陪审员 王柱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