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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24号原告:孙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利辛县。被告:许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梁 莉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汝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