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与彭连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泉区支行,彭连选,刘松芹,王勋之,王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泉区支行。代表人林波,行长。被执行人彭连选,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松芹,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勋之,男,1949年7月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增莲,女,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连选、王增莲、王勋之、刘松芹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