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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与杨新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杨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延博。被执行人:杨新建,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龙煤集团新建洗煤厂职工,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山街欣源小区65号楼三单元602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前履行(2014)新民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7,877.73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杨新建先前已给付600.00元,于2015年5月27日,履行了剩余案件款7,277.73元,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4)新民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行申请执行杨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立敏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付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