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温拴保与余明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拴保,余明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温拴保,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余明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拴保诉被告余明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拴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拴保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拴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付龙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