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建威与重庆松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威,重庆松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389号原告郑建威,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松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大厦10-8号,注册号500901000020265。法定代表人周洪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威诉被告重庆松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松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威撤回对被告重庆松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