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烨丶田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1678-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烨。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婧、柴向明、田富军、石瑞、张红梅、冯俊雄、王烨、刘秀玲、折永东、李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烨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烨所有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后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璐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