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立海与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海,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696号原告王立海,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太平街村,组织机构代码:72260081-7。法定代表人赵小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戈,男。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海与被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百利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中明确写明逾期不还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内容应为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欠条是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项目工地书写。根据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在欠条上对管辖的约定有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百利兴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百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