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广东省台山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水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