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辛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王某。被告:舒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舒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舒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春节后开始分居。被告认为感情很好,一直有来往,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对本次婚姻持有慎重态度,婚后虽有争吵,但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要求和好,鉴于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短,应当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舒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