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玲与陈猛、张淑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陈猛,张淑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60-1号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李征,保定市北市区西关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猛。被告张淑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负责人高春阳。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徐民保字第9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押了被告张淑花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现因被告张淑花提供3万元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淑花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淑花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