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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玲与陈猛、张淑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陈猛,张淑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60-1号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李征,保定市北市区西关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猛。被告张淑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负责人高春阳。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徐民保字第90-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扣押了被告张淑花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现因被告张淑花提供3万元保证金,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淑花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淑花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