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968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葛某,女,1968年5月3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周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