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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黎强与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黎强,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李黎强,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小区北侧临东圳路。法定代表人张亚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黎强与被告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黎强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赛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