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永金与王学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金,王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5号申请人刘永金。被执行人王学红。申请人刘永金与被执行人王学红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易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学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永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给付申请人借款40666.80元、利息8000元、受理费533元及执行费638元,合计:4983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学红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刘永金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学红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刘永金明确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国强审判员 侯 云审判员 吴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绍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