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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传金、余美娟与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金,余美娟,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281号原告:王传金。原告:余美娟。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金、余美娟诉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传金、余美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XX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金、余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王传金、余美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江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