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施美玲与被告张春、陈金华房屋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施美玲,女,1956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春,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陈金华,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告施美玲诉被告张春、陈金华房屋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美玲诉称,被告于2009年经法院判决向原告清偿债务30万元,因被告无现金偿还,故自愿将名下位于莲花新城北苑XX幢2308室房屋转让给原告用于抵偿债务。原告现请求法院直接将此处房产冻结并由原告直接于房产局办理产权登记。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美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00元及保全费262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克强审 判 员 周 翔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