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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生,宁武县化北屯乡散岔村人,农民,住城内。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宁武县圪廖乡圪廖村人,农民,住城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贾进才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