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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木跑日贵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木跑日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709号罪犯木跑日贵,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捕前住该县乐安乡,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木跑日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木跑日贵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15日,罪犯木跑日贵送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3月24日,罪犯木跑日贵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木跑日贵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7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木跑日贵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709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木跑日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木跑日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木跑日贵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木跑日贵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木跑日贵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木跑日贵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实际履行0元。2014年5月27日刑事裁定书中,已从严3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木跑日贵系老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木跑日贵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次,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木跑日贵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木跑日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