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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与杨成金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杨成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96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克锋,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成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成金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