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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曾用,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辩护人于晓东、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杜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领、杨永香出庭履行职务;杜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宇明审 判 员  白军绪代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遥远书 记 员  李政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