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曾用,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辩护人于晓东、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杜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领、杨永香出庭履行职务;杜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宇明审 判 员 白军绪代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遥远书 记 员 李政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