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诉陈安全,何代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陈安全,何代全,陈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57号原告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九村6组。被告陈安全,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代全,男,194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淑兰,女,出生日期暂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诉被告陈安全、何代全、陈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胜县祥福空心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