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新德与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德,王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黄新德。委托代理人王红华,:特别授权)。被告王森林。原告黄新德诉被告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新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红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