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新德与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德,王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黄新德。委托代理人王红华,:特别授权)。被告王森林。原告黄新德诉被告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新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红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