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爱民与门登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民,门登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吴爱民。被告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民与被告门登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爱民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利民人民陪审员 崔怀利人民陪审员 李富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雅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