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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曙光、江滔等与曾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3332号原告:唐曙光。原告:江滔。原告:欧阳军。原告:金再明。原告:张国平。原告:唐金如,原告:彭永皓。被告:曾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曙光、江滔、欧阳军、金再明、张国平、唐金如、彭永皓诉被告曾鹿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鹿荣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