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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甲和何某乙家庭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07-1号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何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何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古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何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某甲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