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联创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