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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金生与刘根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生,刘根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2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根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赵金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根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3日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根牛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金生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根牛给付2014年11月2日之前应给付的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53元。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赵金生与被执行人刘根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根牛欠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56000元,上述案件款按下列期限给付:2015年端午节前给付20000元;2015年中秋节前给付20000元;2016年春节前给付36000元。申请人同意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