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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安徽东方汽车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庐江县祥盛车用燃气气瓶家装有限公司、蒙城生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王加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江县祥盛车用燃气气瓶家装有限公司,蒙城生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王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388号被执行人:庐江县祥盛车用燃气气瓶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凌德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蒙城生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陈李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加兵,男,197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汽车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庐江县祥盛车用燃气气瓶家装有限公司、蒙城生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王加兵合伙协议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庐江县祥盛车用燃气气瓶家装有限公司、蒙城生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王加兵拒不履行本院(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庐江县祥盛车用燃气气瓶家装有限公司、蒙城生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王加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