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车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海斌与被执行人刘曙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斌,刘署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车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宁海斌。被执行人刘署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署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署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