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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劳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秦虎林与焦作市天一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虎林,焦作市天一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42号原告秦虎林,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龙、程楠,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天一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虎林诉被告焦作市天一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虎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秦虎林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