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湘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大堰河街39号。法定代表人:章哲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公司员工。被告郑湘献,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湘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