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商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与无锡中兴建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无锡中兴建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0257号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富,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中兴建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兴建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721.5元、保全费1370元,两项合计3091.5元(已由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天津汽车工业无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