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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中。委托代理人林亦工,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银洲,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负责人朱俊峰,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瑜,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移交与物业相关的资料(包括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升新城”建设用地的批复;2、关于同意新建“永升新城”商品房项目的批复;3、厦门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厦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厦门市规划局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6、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专项验收与竣工备案证明书;7、厦门永升新城用地红线图;8、厦门市(永升新城)宗地籍图;9、开工报告书;10、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验收合格证;11、厦门电业局电力电缆竣工(验收)报告;1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13、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永升新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14、“永升新城”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15、供用电协议书;16、消防火灾报警控制柜操作手册、说明书;17、消防系统(烟感、温感)地址码对照表;18、消防网管综合分布图;19、消防系统外部烟感、温感综合布线图;20、生活水泵控制柜原理图;21、消防、喷淋控制柜原理图;22、电梯操作手册(说明书);23、电梯控制原理图;24、电梯准运证;25、小区公共照明综合布线图;26游泳池设备图纸资料;27、给排水管网图纸资料);二、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返还2010年至2011年撤离永升新城小区前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分成共计356605.03元;三、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返还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分成共计451965元(包括1、2010年上半年公共维修金差额22878元,2、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中:①2007年网通管理费9600元×70%=6720元、②2007年度审计咨询诉讼项目律师代理费13000元、审计税费3000元、ISO相关费用28800元,3、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中①2008-2009年度临时车位收入359150元×70%=251405元、②2008-2009年游泳池承包收入22000元×70%=15400元,③小区二期、三期业主入住时交的水电周转金余额116000元、④2008-2009年网球场收入6000元×70%=4200元、⑤2008-2009年幼儿园收入6000元×70%=4200元、⑥2008-2009年度其他收入123374.6元×70%=86362元,合计551965元,扣除已付的100000元,余款为451965元)。原审判决查明,永升新城小区自1999年开发商交房起由开发商指定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永升新城的业主委员会(即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于2004年8月9日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委托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永升新城实行统一、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并采用新的管理模式,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对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行佣金制管理模式(含义:公司对管理处只收取管理佣金,其它一切收支均在本新城范围内的物业活动中使用);委托管理期限为试用期半年,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如管理合格,主要项目到位,转为正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实行管理佣金制,管理费收费率低于90%,管理佣金按7%提取;管理费收费率在90%以上,管理佣金按8%提取;管理费收费率在93%以上,管理佣金按9%提取;每半年提取一次;管理处采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治管理,一切费用凭发票按规定实报实销,财务部门应保留管理处一切原始凭证;每半年向业委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明细帐目;本合同终止时,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合同期间用管理费购置的一切设备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每月按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5元、小高层每平方米0.9元、店面每平方米1.0元、车位60元/个、地下车库80元/个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本物业的公共维修金每月按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每平方米0.2元、小高层每平方米0.25元、店面每平方米0.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停车场分时段收费;会所、乒乓球室、康乐球室、篮球场、网球场、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处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如由管理处进行管理收费的,应征得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同意,统一制定(内外有别),并公布于显著位置;公共场地的创收应报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批准,单独建帐,收取的费用在扣除成本后,业委会按20%提取作为奖励返还给管理处,提取10%作为管理处主任基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永升新城小区实际进行物业管理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双方未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1年5月31日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出了永升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2010年,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委托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5-2007年度、2008-2009年度账目中涉及的与永升新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有关资料进行了专项审核。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9月1日、2010年12月18日分别作出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及(2010)第Z1004号《审计报告》。双方对上述两份审计报告均无异议。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中,载明审核结果为:2008年度收入1676292.9元(其中包括物业费1344307.9元、固定车位127195元、其它收入37640元、幼儿园管理费收入3000元、网球场管理费收入3000元、临时车位161150元),支出1622104.27元,结余54188.63元;2009年度收入1869990.6元(其中包括物业费1438981元、固定车位130275元、其它收入85734.6元、幼儿园管理费收入3000元、网球场管理费收入3000元、游泳池承包收入11000元、临时车位198000元),支出1738952.37元,结余131038.23元;2008-2009年度共计结余185226.86元;2008年初账面累计收支结余为-63139.11元,2009年末累计收支结余为122087.75元;2008年初(扣除已经转付的2007年7-12月的公共维修金)账载其他应付款—公共维修金161369.43元,2009年末(包括未转付的2009年7-12月的公共维修金)余额为425468.93元;2009年末帐载“其他应付款—水电周转金”余额约11.6万元。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4号《审计报告》中,载明审核结果为:2005-2007年收入(包括物业费、固定车位及车位管理费、场地管理费、临时车位)5327441.12元,支出5422812.37元,结余-95371.25元;其中2007年度审计咨询诉讼44800元,由律师代理费13000元、审计税审费3000元、ISO相关费用28800元组成;2007年9月15#凭证营业收入---场地管理费系收网通07.09.01-08.08.31管理费9600元未包括在上述的永升新城项目收入账户核算。2010年5月24日,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返还了2009年12月31日前经营结余款100000元;2010年9月30日,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返还了2008年之前公共维修金161369.43元(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支出列为“其他应付款/单位往来-业委会”)。双方均确认永升新城物业管理的临时停车位、游泳池、网球场、幼儿园管理费、其他收入均没有成本。2010年11月29日,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6日发出的《函》复函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其中对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提出的“2010年上半年公共维修金尚差22878元未到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账户”作了相关说明。2011年5月25日及5月31日,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永升新城的部分建设档案资料、图纸、资料、业主资料等移交给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2011年9月15日,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永升新城的二、三期的电梯资料,永升新城店面资料,永升新城维修金预收明细表,永升新城务费预收明细表,永升新城三期北区(26-33栋)、南区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永升新城三期幼儿园、管理用房及变配电房、生活泵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永升新城地下车库及会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等移交给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表示之前开发商移交给其的永升新城的材料就不完整,现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移交给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的材料已全部移交,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没有其他材料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在永升新城进行物业管理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进行了专项审计。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厦华会专审字(2013)Z-111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公共维修基金收入585398.5元,支出710886.3元[其中包括永升新城小区楼梯技防门系统安装费20437元(安装费支出22878元,即系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诉求的2010年上半年公共维修金差额22878元,收回围篱铁刺收入2441元)],结余-125487.8元;公共场所创收收入688704.05元、支出206611.22元,结余482092.83元;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两项合并收入合计1274102.55元,支出合计917497.52元,结余合计356605.03元。因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前述2010年9月30日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公共维修金161369.43元作为“其他应付款/单位往来-业委会”,故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未将该笔款项列入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内。另,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永升新城小区2008年至201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收支进行审计,但因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故依法不予准许。庭审中,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其近年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扣除9%佣金后用于物业管理一直是亏损的,超支部分以公共场所的创收来弥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则表示公共场所创收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都有盈余,不需公共场所的创收来弥补。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及第Z1004号《审计报告》、复函,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进账单、移交明细表、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图纸、资料交接一览表,厦华会专审字(2013)Z-111号《专项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补充报告》,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鉴定笔录、询问笔录、质证笔录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一、关于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移交与物业相关的资料的诉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将永升新城的部分建设档案资料、图纸等移交给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由于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向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付了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诉求的27项资料,故对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2010年至2011年撤离永升新城小区前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分成356605.03元诉求。根据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厦华会专审字(2013)Z-111号《专项审计报告》,永升新城小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公共维修基金结余-125487.8元,公共场所创收结余482092.83元;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两项合并结余356605.03元。虽然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的公共维修金161369.43元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的支出中未体现,但该161369.43元系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的2008年之前的公共维修金,即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中审核结果中载明的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初(扣除已经转付的2007年7-12月的公共维修金)账载其他应付款—公共维修金161369.43元,因此不包括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支出中。故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还应返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结余合计356605.03元的诉求有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三、关于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分成451965元的诉求。1、2010年上半年公共维修金差额22878元。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维护公共设施安全的义务,对小区、楼宇的公共设施包括电梯、消防、配电、给水、对讲、照明等等系统及公共设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公共设施维保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从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厦华会专审字(2013)Z-111号《专项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永升新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终包含了该笔款项(即永升新城小区楼梯技防门系统安装费支出22878元),由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系为永升新城小区的楼梯技防门系统安装支出该费用,应据实合理结算。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现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该笔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①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4号《审计报告》项下的2007年网通管理费9600元×70%=6720元。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4号《审计报告》中载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网通管理费9600元未包括在永升新城的项目收入账户核算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将收取的费用在扣除成本后的70%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因双方确认该项收入没有成本,故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依约将其中的70%即6720元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该款中有4680元系用于业委会成员13条网线费用的支出,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②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4号《审计报告》项下的2007年度审计咨询诉讼项目律师代理费13000元、审计税费3000元、ISO相关费用28800元。该三项费用属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且从《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该三项费用确已支出,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现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该三笔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3、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中①2008-2009年度临时车位收入359150元×70%=251405元、②2008-2009年游泳池承包收入22000元×70%=15400元,③2008-2009年网球场收入6000元×70%=4200元、④2008-2009年幼儿园收入6000元×70%=4200元、⑤2008-2009年度审计报告其他收入123374.6×70%=86362元。根据厦门永大所咨字(2010)第Z1002号《审计报告》的审核结果,永升新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至2009年末累计收支余额为122087.75元,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主张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上述五项收入均包括在该《审计报告》的收入中,因此,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上述五项收入应以2009年末累计收支余额为限,即应以122087.75元为限。此外,由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向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返还的2009年12月31日前的经营结余款100000元,因此,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还应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22087.75元。⑥关于小区二期、三期业主入住时交的水电周转金余额116000元。由于水电周转金余额的权利主体是永升新城的二期、三期业主,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要求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小区二期、三期业主入住时交的水电周转金余额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虽称其近年来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扣除9%佣金后用于物业管理一直是亏损的,超支部分以公共场所的创收来弥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予以否认,故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场所创收合计356605.03元。二、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2007年网通管理费6720元。三、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至2009年末的收支余额22087.75元。四、驳回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43元,由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2402元,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41元;各负担7500元。本案审计费15000元,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元(审计费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已垫付,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审计费1500元)。宣判后,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对一审判决查明如下事实没有异议:1、双方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行佣金管理模式。2、管理费收费在93%以上,管理佣金按9%提取。3、管理处采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治管理,一切费用凭发票按规定实报实销,财务部门应保留管理处一切原始凭证。4、公共场所的创收应报被上诉人批准,单独建账,收取的费用在扣除成本后,业委会按20%提取作为奖励返还给管理处,提取10%作为管理处主任奖金。5、上诉人对厦门华诚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无异议。6、2011年5月31日上诉人退出永升新城小区物业管理。二、一审法院只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创收进行了专项审计,但却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管理费的收支未进行审计,显然不公平,不合理。1、上诉人对该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及公共创收的审计结果无异议。2、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永升新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而形成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因此,一审就应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完整的查明案件事实。既然一审判决已查明上诉人按9%提取管理佣金及按公共创收的30%提取服务人员佣金,其他一切收支均在永升新城范围内物业活动使用,因此,在查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公共创收收支的同时,还必须查清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收支,该几项收支抵扣后,如有结余,上诉人应当返还,如没有结余一切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3、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提供了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全部原始记账凭证给一审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提出了对物业管理费的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请求,因为该事实极为关键,一审法院本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焦点主动调查,更何况上诉人已提出了审计请求。4、上诉人整理了一份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主营收支结余明细表,表明该期间亏损549353.47元,该亏损部分根据约定,应当由该期间公维金和公共创收结余来弥补。因此,应当对该期间的管理费进行审计。5、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2007年网通管理费6720元,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已充分陈述网通公司2007年支付的管理费9600元,上诉人提取30%的佣金,另70%部分即6720元中的4680元已用于支付当时业委会成员的13条网络费用。6、上诉人于2011年5月31日撤离后,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押金2万元至今未返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永升新城业主委员会答辩称,一、上诉人向法院提出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的收支进行审计,但由于上诉人的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故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二、上诉人自永升新城小区交房以来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诉人每年年度开始前就下一年度物业费及公共部分创收进行预算,业委会成立后,向业委会提交预算表,从预算表上体现上诉人在管理小区长达十几年期间,没有发生过亏损,否则早就撤离小区。上诉人所谓亏损不符事实,可能是编造的。三、上诉人主张亏损的原因是物业管理费欠缴。缴纳物业费是小区业主的责任和义务,收取物业管理费也是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以此为由要求从公共部分创收及公维金中弥补,没有道理。四、一审时,上诉人对其主张的亏损超支部分以公共场所的创收和公维金来弥补,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五、关于网通管理费,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中4680元已用于支付当时业委会成员的13条网络费用。六、2万元的押金与本案没有关系。综上,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提出异议,认为:1、其提出审计请求,是在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当庭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是否有具体盈亏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必须经过审计才能确认,法院也应当主动查明。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没有异议。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于2004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合同,但均参照该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原审判决参照该合同约定进行裁判,并无不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公共维修基金及公共创收的审计结果没有异议,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相应款项,并无不妥。其次,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在该期间物业管理主营收入出现亏损,该亏损部分应由公共维修基金和公共创收结余部分来弥补。但是,若存在讼争合同约定的必要支出的情形,上诉人本应提供相应证据,在审计时一并处理。而上诉人主张,其主营收入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出现亏损,该事由也不能成为其抗辩的理由。第三,上诉人主张其将网通管理费6720元中的4680元用于支付当时业委会成员的13条网络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不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妥。第四,上诉人所称2万元押金的事宜,可另行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82元,由上诉人厦门市永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洪德琨代理审判员  章 毅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兴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