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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奔腾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奔腾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363号原告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5幢509室。法定代表人石秀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市奔腾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华生路供电所西侧。法定代表人丁正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奔腾电器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奔腾电器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耀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