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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支行与通化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支行,通化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支行被执行人:通化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通化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山城公证处作出(2015)吉通山证经字第135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