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邓虹与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虹,秦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邓虹,女,汉族。被告:秦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虹与被告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原告邓虹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虹承担。审 判 长 暴敬军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