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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邓虹与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虹,秦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邓虹,女,汉族。被告:秦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虹与被告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原告邓虹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虹承担。审 判 长  暴敬军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人民陪审员  戢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