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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蕴涵诉张天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蕴涵,张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蕴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张蕴涵诉张天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