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蕴涵诉张天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蕴涵,张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张蕴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天,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张蕴涵诉张天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