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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海鹰申请执行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强、杨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鹰,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强,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鹰,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畜牧局小区门口3层小楼。被执行人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强,男,43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电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杨峰,男,3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瑞泰新城小区24号楼1单元111号,。本院在执行张海鹰申请执行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强、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乌前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