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扎药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扎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43号罪犯魏扎药,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了(2012)普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扎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魏扎药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17日,罪犯魏扎药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43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魏扎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魏扎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扎药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魏扎药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魏扎药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魏扎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澜沧勐根茶场工会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扎药系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魏扎药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次,可以减刑四个月。罪犯魏扎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扎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