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艾淼莅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淼莅,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艾淼莅,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4964-8。负责人吴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慧丽,该公司政工科副科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艾淼莅诉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彭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淼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淼莅申请撤回起诉,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淼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艾淼莅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艾淼莅负担。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