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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董某与孙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董某,孙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孙某甲。原告董某。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董某与被告孙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某甲、董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