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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兰平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5号原告:胡兰平,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杨湘君,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姜海,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组织机构代码:K1918109-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成龙,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永铭,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国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长。原告胡兰平诉被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检查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 力审判员 马 超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萌萌 关注公众号“”